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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双属性,应准确定性
面对新型毒品案件迅速增长态势,最高检强调应准确定性。6月2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。
最高检表示,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,检察机关应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,做到罪责刑相适应。
最高检指出,2015年以来,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,禁毒工作的成效显现,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仍非常巨大。特别是受全球毒品形势影响,制贩、滥用新型合成毒品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增长迅速,一些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滥用情况突出,社会危害性大。
截至目前,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,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。“聪明药”“神仙水”“邮票”等各种新型毒品形态各异,极具伪装性、隐蔽性和迷惑性,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,迎合青少年好奇、追求刺激、群体化的特点,极易对青少年产生引诱和危害。
“一些毒贩为吸引消费者、迷惑公众,不断翻新毒品花样,变换包装形态,新型毒品不断以饮料、食品、药品等形式出现,带来了大量新问题、新挑战,增大了惩治难度。”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,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、迷惑性强的特点,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、固定证据,构建严密证据锁链,夯实证据基础。同时,通过强化证据审查,积极推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,纠正漏捕漏罪漏犯,实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打击。
最高检特别指出,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,涉毒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查收缴,将严重影响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毒财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,对毒品犯罪“打财断血”,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。
元明还强调,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,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,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,会同法院、公安机关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,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,做到罪责刑相适应。
与此同时,对于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案件,检察机关还应依法落实从宽政策。
“注重依法推进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,确保办案效果。”元明表示,对于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涉嫌毒品犯罪,检察机关秉持“惩治、教育、挽救”的办案理念,综合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制度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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